一、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当天拿到离婚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普法讲堂
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在当下社会“离婚太容易”“离婚率连年攀升”的大背景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炉是大势所趋。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离婚属于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婚姻还有挽救的可能。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为冲动型离婚夫妻提供一个双方都能下的台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冲动型离婚,促进婚姻和谐稳定。
二、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普法讲堂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因该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医学和科学发展证实,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产生遗传学疾病,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时,不得结婚,这主要是由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普法讲堂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人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二是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的,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这两种情况都是婚姻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意思表示有瑕疵,个人权益受损,得以依法请求撤销婚姻。
四、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有哪些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芦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普法讲堂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主要有以下五个法律后果:一是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等。三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即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四是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五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抚养、教育子女,夫妻双方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普法讲堂
夫妻双方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未成年子女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教育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确保其健康成长。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身心处于安全状态。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共同承担着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方面亦应如此。
六、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普法讲堂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 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
七、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普法讲堂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所有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享有独立地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具体而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屋、汽车等;(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因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物、鞋帽等;(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八、哪些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普法讲堂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九、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普法讲堂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该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内容合法的约定。二是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是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十、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普法讲堂
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须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上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当夫妻一方有上述两种行为的任意一种时,法律赋予另一方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获得救助的权利。
十一、夫妻双方如何申请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普法讲堂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且在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并体现在离婚协议中;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十二、夫妻双方诉讼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至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普法讲堂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诉讼离婚且能获得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三个:(1)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上述任一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十三、父母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普法讲堂
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
十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普法讲堂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则由法院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子女和女方多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特别强调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障。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不幸婚姻的受害者,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来源:《生活中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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